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原告 許逸相
被告 張瑛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黃郁姈
法官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原告 許逸相
被告 張瑛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黃郁姈
法官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