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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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3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19號選任辯護人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