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海商簡字第6號
原 告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沛華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肆仟肆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