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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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昆浦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路○○巷○號
居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俊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