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小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小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小字第268號原告山河戀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96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及遲延利息,計新台幣(以下同)37,457元,屢經催討未果,爰依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本金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7,457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山河戀二期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管理費收繳辦法、九十五年度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簽到簿等為證,應堪認為真實。
五、原告本於規約及九十五年度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請求被告給付,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復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條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千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簡易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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