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甲○○│台新商業銀行股│96年5月11日│35,200元│HL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花蓮││││2-8││││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