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6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黛媫 律師上列被告因94年度上訴字第2603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共同販賣第一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執行羈押,至95年3月3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月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陳欣安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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