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甲○○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住同上人被告丁○○男42歲
身分證統一住花蓮縣吉居花蓮市○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罪(96年交易字第58號)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被訴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楊仲農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