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77號上訴人 黃鸞 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壹萬零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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