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1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145號原告 蔡人傑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又原告起訴狀未載明正確被告及其代表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並補正被告及其代表人,並於補正時提出原處分文件,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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