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83號原告 陳吳瑞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錦和羅家豐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確認界址,應載明欲確認其所有之土地與有爭執之相鄰土地之地號為何;另若有請求損害賠償,應載明請求金額為何;至請求拆屋還地,應載明被告無權占用土地地號為何、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前項所有系爭土地及系爭相鄰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地籍圖正本。
三、 吳慶典 擔任輔佐人之依據及必要性為何?原告若係欲委任吳慶典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並應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四、被繼承人 陳永財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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