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03號原告 楊林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3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231,5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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