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59號原告 呂雪
呂碧昌 呂碧來 呂碧發 涂 呂金蘭 李呂金鳳 呂秀蓁 呂寶琴 呂美慧 呂清 標 呂清文 呂清和 呂清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盛烈 建業株式會社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本件原告所訴請確認之股東權,係自「 呂水生 」處繼承而來,該股份為呂水生之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核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含其繼承人)起訴或被訴。經查,「 呂松江 」為呂水生繼承人之一,據原告稱已歿,原告起訴時除上開13人以外,僅列「呂松江之繼承人」為原告,而無具體姓名及年籍地址等資料,其當事人適格似有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提出「呂松江」(含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表明本件究係以何人為原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