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989號聲請人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法定代理人 張婌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及理由一中關於被繼承人 林澤秀 性別「男」之記載,應更正為「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