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小字第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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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虎小字第80號
原   告  宋茜蒂
訴訟代理人  宋謙辰
被   告  鄭景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參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參拾玖元,餘新臺
幣參佰陸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雅妮 (SURYANI)積欠原告債務新臺
幣(下同)32,500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經原告執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107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
義,請求強制執行雅妮對於被告之薪資債權,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28989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辦理(下稱系爭執
行事件),並於107年11月21日核發移轉命令在案,命被告
將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於超過14,866元部分,於被告收受該移
轉命令日起,移轉予原告,被告並於107年11月26日收受上
揭移轉命令,故應自107年11月起將雅妮得領取之薪資債權
移轉與原告。惟被告至今仍不履行,爰依上揭移轉命令,請
求被告給付上開薪資等語,綜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
536元。
二、被告辯以:雅妮每月薪資約17,000元,扣除14,866元後,僅
餘2,134元,我是下月初發上月之薪水,1月份的薪水我已
經扣下來要給另一家公司, 仲介 已經在108年2月14日將該
外勞帶走,我就順便將2月份的薪水交給仲介,原告應該要
找仲介不是找我,目前我在領殘障補助,無法給付原告,綜
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本院107年度司執
字第28989號執行命令為證,復有雅妮入出境資料表在卷可
憑,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8989號強制執行
卷宗審閱無訛,堪信為真。
㈡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
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
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就債務人對於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所發扣押命令、收取
命令或移轉命令,均以送達於第三債務人時即發生效力,同
法第118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
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
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而未喪失其債
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
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966號判例參照
)。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時,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即非不得依該已發生效力
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時,直
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
㈢據此,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8989號移轉命令既於107年
11月26日送達被告,被告未異議而已確定,被告即應依移轉
命令內容將債務人雅妮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超過14,866元
部分按執行債權人債權比例交付原告。本件被告自承係於下
月月初發放上月之薪資,且抗辯另有收到其他債權人之強制
執行命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雅妮之其他執行卷宗,本院10
8年度司執字第3107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執行債權人為訴
外人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債權金額45,760元)於108年
1月31日向被告核發薪資移轉命令,被告於108年2月11日
收受,故自107年11月26日至30日之薪資,以及107年12月
全月薪資、108年1月全月薪資、108年2月1日至10日之
債權人均僅原告1人,自108年2月11日起之薪資債權則應
由訴外人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與原告依債權比例分受之,
詳如附表所示。
㈣綜上,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115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及本院執行處所發之移轉命令,請求被告
為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
,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
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確
定為新臺幣1,000元,因原告部分敗訴,故依勝負比例,由
被告負擔639元,原告負擔361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郭美儀
附表
┌────┬────┬────┬───────────┐
│日期│扣押金額│計算式│債權比例│
├────┼────┼────┼───────────┤
│107年11│356元│2,134元│原告全部│
│月26至30││÷30×5││
│日││=356元││
├────┼────┼────┼───────────┤
│107年12│2,134元││原告全部│
│月1日至││││
│31日││││
├────┼────┼────┼───────────┤
│108年1│2,134元││原告全部│
│月1日至││││
│31日││││
├────┼────┼────┼───────────┤
│108年2│711元│2,134元│原告全部│
│月1日至││÷30×10││
│10日││=711元││
├────┼────┼────┼───────────┤
│108年2│284元│2,134元│原告債權比例41.5%=118│
│月11日至││÷30×4│元│
│14日││=284元│訴外人全球財務顧問有│
││││限公司債權比例58.5%=│
││││166元│
└────┴────┴────┴───────────┘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依勝負比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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