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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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16號
原 告 蔡尚彣
訴訟代理人 范成瑞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元宏 即德品汽車商行、 王慧婷 間請求返還
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范成瑞律師」於本件僅提出委任狀影本,
是本件原告應補提出委任「范成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
任狀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