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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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16號
原   告  蔡尚彣
訴訟代理人  范成瑞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元宏德品汽車商行王慧婷 間請求返還
  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范成瑞律師」於本件僅提出委任狀影本,
  是本件原告應補提出委任「范成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
  任狀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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