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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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統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沂庭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補正上訴聲明,亦未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1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裁判費,此項裁
定業於同年2月20日對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址為寄存送
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即被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
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佐,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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