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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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請人警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陳文爵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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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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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新豐紙業有限公司

  黃錫民

三信商業銀行

  南屯分行

113年9月5日

37,800元

KA2949934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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