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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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錢文軒

選任辯護人 張志全 律師

李冠亨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件第二項有關於每月20日前各給付「3萬元」,應更正為「1萬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件第二項有關於每月20日前各給付「3萬元」之記載,依和解書條件顯係「1萬元」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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