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他調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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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他調簡字第3號
原   告  施伊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棓琪 間因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3,000元外,尚欠2,4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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