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朝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孫藝娜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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