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97號原告 劉碧惠 被告 陳美鈴 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嗣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收費處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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