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簡字第1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人 范振宗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宣判日期欄「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應更正為「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正本製作日期欄「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應更正為「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所準用。
二、本件判決正本與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不符之情形,妥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官林樹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書記官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