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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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23號原告 蔡俊豐 被告 謝文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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