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76號上訴人 黃意傳
傅意恭 被上訴人 林瑞育 訴訟代理人 謝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8月31日本院苗栗簡易庭106年度苗簡字第3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就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本院於民國107年
1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所命被上訴人得假執行部分,於上訴人以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前經原審就上訴人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且經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在案(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8525號)。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已提起上訴並由本院審理中,惟上開執行事件若執行,勢難回復原狀,上訴人願供擔保,請求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請本院先就其得否免為假執行之部分裁判等語。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答辯略以:原審判決依法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無違誤等語。並聲明:聲請駁回。
三、按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455條、第39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原審依職權宣告原審判決得假執行,上訴人於原審縱未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仍得在提起上訴時,聲請第二審法院為此宣告,並得聲請第二審法院就此先為辯論及裁判。是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自得聲請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其於上訴後,具狀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並聲請就此先為辯論及裁判,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上訴人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准免為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就供擔保免假執行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5條、第463條、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張新楣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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