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5號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廖維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光明 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萬8,596元,扣除前已繳納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0萬8,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