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告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07,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4,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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