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健達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謝佩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