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文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緩續字第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肆 伍陸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參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續字第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而被告前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被告分別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45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3個,經送鑑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1000020號鑑驗書、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查獲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及殘渣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因上開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扣案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用一情,業經被告於警詢中陳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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