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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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841號
原   告  李弘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0 年度 重小 字第 1841 號裁定(100.11.1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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