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蕭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
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
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
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而上開規定亦適用於簡
易訴訟程序。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
事項詳為敘明具體之事實理由並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原告主張被告對被告負有何損害賠償責任?如係主張債
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應具體敘明兩造間之契約內
容為何?被告有如何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請原告應詳細
具體指明係依民法何條文內容之債務不履行及被告應負
如何之賠償責任),並聲明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
,並請一一列明,並載明該證據之待證事實)。
(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16條規定請求部分,依民法第216條
之規定內容係針對賠償之範圍所為之規定,並非請求權
基礎,請原告以書狀再具體敘明本案之請求權依據究為
何?如有多數請求權依據,並確認請求權間之關係為何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