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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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763號
法定代理人 周華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