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秩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鳳秩字第99號
被移送人   葉秀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
10月11日高市林警偵社字第10000143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葉秀敏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葉秀敏於民國100年8月6日17時40
分至同年月16日9時13分,以0927******(詳細電話號碼詳
卷),持續撥打被害人 謝雅雲 0989******(詳細電話號碼詳
卷),待接通後不出聲,並傳送簡訊「破麻..臭雞巴..今
天不爽陪本大小姐玩一下如何...」至被害人手機等方式騷
擾謝雅雲,使其深感生活受到騷擾,爰依法移請審理等語,
並認被移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項第2款之行為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明文規定。本法係有關妨害社會
安寧秩序之處罰,是所謂「藉端滋擾」,應指行為人有滋擾
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
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
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故以被移送人
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等公眾為其要件,倘若藉端滋擾之對象僅係自然人個
人,核與前開規定不符,當難逕以該規定處罰。經查,本件
移送意旨指被移送人連續以電話號碼0927******電話,撥打
被害人電話號碼0989******後不出聲音,並以簡訊辱罵等方
式騷擾被害人等語,然本件被害人為個人,並非該條所定藉
端滋擾之客體即「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被移送人縱有移送意旨所指之行為,與上
開條文規定要件亦有不符,是被移送人之行為既不符合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之要件,自應為被移送人不罰
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駱青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