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1號
原 告 許登祥
許登亮
訴訟代理人 許政義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隆慶 、 陳雪碧 、 陳森妹 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玖
拾捌萬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伍佰
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