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1號
原   告  許登祥
       許登亮
訴訟代理人  許政義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隆慶陳雪碧陳森妹 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玖
拾捌萬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伍佰
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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