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城簡字第11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被 告 李碧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4年度城簡字第
1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
國104年2月1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
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答詢表1紙存卷足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