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418號
原 告 全美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訴訟代理人 陳郁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太平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29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9,5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