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東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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