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350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陳鴻彬 (即 陳宏宇 )
被 告 陳 王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伍拾叁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貳、實體事項:
本件被告陳鴻彬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鴻彬民國92年至96年就學期間,邀同
被告 陳王月英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學生就學貸款」共8筆,計新臺幣(下同)325,542元,約
定借款人應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
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
成後滿一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
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付,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
經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催收之日(104年10月29日)
起改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如未依約清償
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
陳鴻彬除清償部分本息外,餘竟違約未履行義務,其債務已
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借貸本金總計新臺幣(下同)92,253元
;又被告陳王月英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爰依兩造間就學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陳鴻彬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被告陳王月英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但因無資
力,希望可分期償還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台
北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書、撥款通知書
、就學帳卡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而被告陳鴻彬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
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
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正。另被告陳王月英雖抗辯願分期清償云云,惟
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
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既
未同意被告分期清償,本院尚難逕依其請求許其分期清償債
務,是被告前揭所辯,應無足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因此,原告
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博為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
│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
││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至│1.83%│自民國104年5月1日起至│0.183%│
│92,253元│民國104年9月29日止││民國104年9月29日止││
│├───────────┼────┼───────────┼──────────┤
││自民國104年9月30日起至│1.76%│自民國104年9月30日起至│0.176%│
││民國104年10月28日止││民國104年10月28日止││
│├───────────┼────┼───────────┼──────────┤
││自民國104年10月29日起│4.4%│自民國104年10月29日起│0.44%│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4年10月31日止││
│├───────────┼────┼───────────┼──────────┤
││││自民國104年11月1日起至│0.88%│
││││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