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0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0671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債權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
2、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