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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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犯罪日期│96年1月19日│96年1月26日凌晨2時30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401號│臺北地檢96度毒偵字第401號││年度及案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628號│96年度易字第628號│││││││事實審├───┼──────────────┼─────────────┤││判決│96年6月11日│96年6月11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628號│96年度易字第628號││判決│││││├───┼──────────────┼─────────────┤││確定│96年7月9日│96年7月9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上開2罪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6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