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昂霈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3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昂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淺棕色錠劑叁顆(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捌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關於「藥丸3顆」之記載均更正為「錠劑3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昂霈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屬不該,復衡酌其持有毒品之期間非長(約1小時)、數量非鉅(驗後淨重共0.898公克),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學歷為高職畢業及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扣案之淺棕色錠劑3顆,經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12月20日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參,足認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固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扣押在案(毛重19公克),惟因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不論循修正前、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均不另成立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且此扣案之第三級毒品與被告前揭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並無直接關連性,依主、從刑不可分原則,爰不併予宣告沒收,併此陳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3570號被告吳昂霈男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鄰○○路光明巷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昂霈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1月1日凌晨1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華納大舞廳」外,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龜仔」之男子,以新台幣9,000元之代價,購得第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重19公克,此部分係無正當理由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業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司法組裁處行政罰鍰),該綽號「龜仔」之男子並贈送藥丸3顆(檢驗成分結果係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898公克),吳昂霈即收下該成分為甲基安非他命之藥丸3顆而持有之。嗣於同日凌晨2時40分許,吳昂霈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在高雄市○○區○○路與富農路口因違規停車而為警攔檢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K他命1包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丸3顆,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吳昂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證明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顆係被告持有之事實。
㈡尿液採驗代碼對照表(代碼:L專-100938)、台灣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證明被告之尿液經檢驗並未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難認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係供施用之事實。
㈢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顆、扣案物照片2張、高
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各1份:證明扣案之藥丸3顆經檢驗成分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吳昂霈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由查獲機關沒入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檢察官陳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