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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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4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義順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科罰金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被告前科部分應更正為「林義順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4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經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97年
1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第6行至第7行補充為「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同年00月0日生效,其中第1項法定刑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已較97年1月2日修正時之法定刑即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是被告本件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97年1月2日修正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
三、核被告林義順所為,係犯97年1月2日修正之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有如上述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1毫克,猶貿然騎乘機車上路,危害公共安全甚鉅,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學歷為高職肄業及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97年1月2日修正之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97年1月2日修正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4053號被告林義順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63巷123號居高雄市三民區○○○路476號8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義順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97年2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服用酒類後,反應力及注意力均會降低,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100年11月18日9時許,在不詳地點飲用啤酒與保力達,嗣於同日17時許,復於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停等紅燈時,再飲用啤酒後,已有醉意而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繼續騎乘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1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與天祥一路交岔口處,因不勝酒力致車速忽快忽慢而為警攔檢,經測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1毫克,已逾每公升0.55毫克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義順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各1份在卷足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被告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卷附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檢察官李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