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127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海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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