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救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吳明忠
相 對 人 全陞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清進
上列聲請人與全陞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等間給付票款事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乙
紙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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