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93號
原 告  尤純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秉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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