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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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9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讓余 等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關於被告
林琪峯林佳慶 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林琪峯(民國00年0月00日生)、林佳慶(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均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二、被繼承人 張藝嚴 之除戶戶籍騰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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