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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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865號
原   告  莊雨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婉榆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劉婉榆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 板小 字第 1865 號裁定(106.07.1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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