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865號原 告 莊雨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婉榆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告劉婉榆最新戶籍謄本。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