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8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林献皇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
年2月3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0297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献皇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西瓜刀一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妨害安寧秩序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月6日0時25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與農安街口。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西瓜刀一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調查筆錄。
㈡搜索扣押筆錄。
㈢扣案之西瓜刀一把及照片。
三、扣案之西瓜刀一把係被移送人林献皇所有,為供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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