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月英 等間變更負責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陳衫汝 應將大塊牛排之獨
資企業負責人變更登記為相對人謝月英、 陳嘉祥 名下等語。
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
庭調解意願,相對人均表示不願調解,顯難以期待相對人等
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