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維文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維文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完全
清償。相對人張維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
,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被繼承人之遺產即坐落
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及同段41建號建物(下
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無償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
張武男 名下,爰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張武男
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全部相對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
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
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